|
| 两司机冒用、伪造他人驾驶证被拘留 交管部门出台措施加强防范 |
| 2007年07月13日 17:22 |
目标:打击挪用、伪造、变造驾驶证违法行为 警告:少数驾驶员别妄想花钱去“消灾” 提醒:驾照记录经常查询 异常及时报案 近日,两名因冒用、伪造他人驾驶证的违法驾驶人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还出台相关措施加强防范。 驾照盗用被开297张罚单 三起案件2人拘留 2007年6月27日下午武汉市蔡甸区柏林镇庙前村驾驶员祝华强来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报案称其驾驶证被鄂A-92529和鄂A-89029大货车使用,开了297张处罚决定书未到银行缴纳罚款,其驾驶证已被锁定,不能按时参加年审。大队成立专班,立即展开调查,发现鄂A-92529大货车与鄂A-89029大货车为同一辆车,鄂A-89029车牌是由鄂A-92529大货车于2006年9月8日变更挂靠单位后更换的车牌号,民警通过车号查找车属单位及车主姓名, 6月29日将鄂A89029嘉龙牌中型自卸货车车主周桥桥和其聘请的驾驶员曾光传唤到队,经过讯问调查,周桥桥称:祝华强驾驶证是他在蔡甸街上大排档霄夜时捡到,放在鄂A-89029大货车上,曾光交待:他将祝华强驾驶证上的照片揭下,换成其本人的照片粘贴在祝华强驾驶证上过塑后供二人使用。民警查证,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6月25日止,周桥桥、曾光使用祝华强驾驶证接受民警处罚开了297张处罚决定书未到银行缴纳罚款。曾光伪造、并使用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7月2日报交管局批准,依法对曾光处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拾天。驾驶员周桥桥(车主)因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行为,也依法罚款1500元。297张罚单共1.61万元被交警督促到银行全部缴清。 2007年6月6日,驾驶员周求平到省公安厅车管所申请补办驾照时,发现自己驾照上的违法记录多出了25条。25条记录中涉及的6个车主他都不认识,交管部门通过追查违法记录中的一个车号鄂ACN396,找到该车车主祝学林。他称,6月初,他发现有6条违法记录,随后通过一名“兔子”,花900元消除了6条记录,他承认,周求平名下的3条违法记录是他所为,7月1日,在徐东派出所安排专班侦办案件,追抓违法嫌疑人的同时。经过交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周求平名下的25条电子眼违法记录都与其无关,已全部消除。同时交管部门对嫁祸周求平的6名车主的车辆进行重新锁定,并派员上门督促其接受处罚。周求平到省公安厅车管所补办了新驾照。 2007年6月21日下午17时,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桥大队民警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一起“电子眼”交通违法时,发现一持有黄冈市驾驶证的当事人与驾驶证上照片不符。经上网查询,发现这位叫袁小苟的驾驶人已经用驾驶证先后为17辆机动车处理“电子眼”交通违法行为69起,并且均未按规定时间内到银行缴纳罚金。民警立即对持证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发现他连自己什么时候领的驾驶证都回答不出来,经查,这位前来处理“电子眼”的当事人并非驾驶员袁小苟,而是一位洪湖人张选会,张选会承认,自己去年在路边捡到该驾驶证后,往返于武昌、汉口等几个大队门口声称帮人代办“电子眼”交通违法行为不扣分,以此来骗取他人的钱财,非法获利。二桥大队民警立即将当事人移交到武昌公安分局杨园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杨园街派出所连夜调查,查实犯罪嫌疑人张选会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电子眼”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给予犯罪嫌疑人张选会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新规出台 花钱“消灾”成妄想 通过对这三个案件的查处,交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少数驾驶员在处理电子警察时,有花钱找人消除电子警察违法记录的现象;也有部分不法分子挪用、伪造、变造他人驾驶证到违法处理窗口接受“电子警察”的处理,使他人驾驶证被锁定,不能参加年审的事情;甚至妄图通过此类违法活动从中获利。7月11日开始,交管部门对此出台系列举措,就是要从根源上防范不法分子挪用、伪造、变造他人驾驶证处理 “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具体规定是: 一,武汉市中心城区汽车驾驶员前来接受“电子警察”记录违法处理的,应使用“IC卡”处理。未持卡的,民警通知其办理“IC卡”后再持“IC卡”接受处理;交管部门解释,要求使用“IC卡”处理电子警察,是因为“IC卡”不同于一般驾驶证,上面记录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且,使用“IC卡”必须输入驾驶人个人密码,从而杜绝驾驶证遗失后被人盗用的情况。 二,对于当事人出示的驾驶证非本人的,大队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故不能前来接受处理而需要他人代办的(如:住院、出国、出差等特殊情况),对于武汉市在籍驾驶员,代理人应持当事人“IC 卡”和委托书;对于省公安厅和外籍驾驶员,代理人应持当事人的行驶证和委托书,大队方可受理违法处理。这项规定主要是杜绝驾驶人通过找“兔子”妄图花钱“消灾”,即使因故需要代理人办理的,必须出示当事人 “IC卡”或行驶证和委托书,一旦事后查实是当事人通过“兔子”花钱“消灾”,即可以委托书为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三,凡当事人报称其驾驶证被挪用、伪造、变造等而无故记录了违法信息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最多的大队立案调查处理,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违法信息予以删除,然后,由事故处对涉及的违法车辆重新记录已被删除的违法信息。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的驾照有异常记录,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后,应写下书面材料,交管部门将对他的违法信息进行删除,对涉及的违法车辆重新记录已被删除的违法信息。同时交管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出现有当事人假报案,将对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罚。交管部门特别提示:不管是在新举措之前还是之后发现自己的驾驶证记录异常,都可以立即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交管部门将立即受理。 四,凡持非武汉市在籍驾驶证接受违法处理的,大队在作出违法处罚时,应填写《决定书》交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再凭银行的罚款收据对车辆“解锁”。对于持非武汉市在籍驾驶证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再凭银行的罚款收据对车辆“解锁”。这个规定杜绝了不法分子利用此类驾驶证恶意处罚,从中牟利的行为。 驾照记录经常查询 发现异常及时报案 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要存在妄想,如果通过“兔子”花钱“消灾”的行为在新规定实施后是行不通的,最终结果将会是象车主祝学林一样,花了冤枉钱,违法记录依然不能消除。如果自己的驾驶证遗失,应尽快到交管部门补办,在补办后,需要经常性的通过各种途径查询自己的驾驶证是否有异常记录,主要看是否有不熟悉的车号出现,没有驾车的时间是否出现违法记录。如果发现有异常,立即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最多的交通大队报案。 (姚信民 黄进明 张建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