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醉酒后驾驶公共汽车的公交集团驾驶员张某,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驾照暂扣6个月和15天行政拘留。
15日晚8时许,洪山交警陈斌在雄楚大街巡逻时,发现图书城路口有一辆鄂A49960号556路公共汽车与前方鄂AY8601号出租车追尾碰撞。陈斌上前处置过程中,发现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张某满身酒气,便准备带其到医疗机构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不料张某使起性子,不仅不配合民警执法,而且在路上与民警纠缠起来,后被闻讯赶来的“110”巡逻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鉴定。
经医鉴定,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05毫克,超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醉酒标准的近4倍。面对鉴定结果,张某交代了下午5时许在556路车终点站等待修车时,到路边摊点上饮酒的事实。
据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黄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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