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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交通肇事责任者终身禁驾
2007年09月21日 08:52 

    今年前8个月里,武汉市共有12名交通肇事责任者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月30日零时10分,胡某驾驶鄂AV9830号嘉年华牌轿车,在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至三阳路口时,将前方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冯某撞成重伤。7月9日14时19分,王某驾驶鄂ALM980号小客车,行驶至中环线张公堤40号路灯杆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汪某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月10日2时10分,颜某某驾驶鄂B19516号小轿车,从市区经机场路往机场方向行驶时,将前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骑车人刘某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事故。以上三名司机肇事后均驾车逃离了现场,后在交警侦察破案过程中归案。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和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分别对三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加大了交通肇事责任人处罚的力度,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135人,其中刑事拘留68人,取保候审67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41本,其中12人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黄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