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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分业务 |
| 2007年09月30日 15:10 |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人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参加科目一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进行科目三考试; 3、参加科目一或科目一、三考试合格后到车管所驾管科清除积分; 4、到滞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5、办理程序 1)考科目一: 受理——指纹采集 ——科目一考试预约——缴费——照相——科目一考试——领取驾驶证 2)考科目一、三: 受理——指纹采集——科目一考试预约——缴费——照相——科目一考试——科目三考试预约——科目三考试——领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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