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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酒后驾驶出租车受重罚
2007年10月09日 09:30 
              罚两千元  拘留十五天  扣证半年
 
    昨(8)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酒后驾驶出租车肇事的邹某某,依法作出罚款两千元、拘留十五天、扣证半年的处罚。
    9月30日上午7时50分,正在解放大道桥口路执勤的交警鲁国华接到事故报警,赶到事故现场的仁寿路口,发现肇事的鄂AY6928号出租车(大通公司)驾驶员邹某某身上散发着酒气。处置完事故现场后,交警将邹某某带至医疗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发现邹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1.9毫克,超过醉酒值(80毫克/100毫升)的近三倍。
    据邹某某交代:29日晚赴朋友嫁姑娘的婚宴时,喝了半斤十五年的白云边,凌晨三时醒来后,便驾驶出租车上路,恍惚中与其它车辆撞在了一起。
    交警提醒,车祸猛于虎,酒后驾车等于为虎助威。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驾车前请不端酒杯。
(黄进明  张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