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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2006年12月10日 1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0451日颁布实施。该法律、法规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内容公示如下: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大,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有争议的,应立即报警,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应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如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

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4、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的;

5、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除需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外,不得扣留肇事车辆及其牌证,不得收取事故押金。

六、人民法院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对调解或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请受害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确保抢救治疗费及其他损害赔偿费用的赔偿到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OO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