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号牌的安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号牌安装标准予以安装悬挂:
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纵向夹角不大于15度。
3、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封。
4、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毫米。
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号牌应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挡风玻璃右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二、机动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三、以下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影响识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更换时,应更换号牌:
1、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
2、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
3、号牌的安装孔损坏或其他物理化学损坏。
4、号牌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
5、其他不符合号牌外观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形。
四、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申请补领号牌的,原号牌同时无效。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予以收缴,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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