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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2007年09月29日 16:40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二、受理部门
    辖区交通大队或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
    三、审批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核准发证在5个工作日内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行驶证复印件;
    (三)、货运汽车装载货物的实物照片。
    六、办理流程
    (一)、由申办单位或车主向辖区大队或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提交齐备有效的超限运载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察:交通大队登记运载超限货车、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宽、高、质量、载质量等技术数据,核实物品、运载情况;对超大尺寸的物品,到现场勘察。
    (四)、内部审批:交通大队根据运载货物的特性及道路条件核准通行线路、时间、速度。(一般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载经交通大队秩序管理科科长批准;三辆及三辆以上的车队或涉及超大尺寸不可解体物品运载的,应当经交通大队分管领导批准)
    (五)、符合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通行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经桥梁、涵洞、隧道、铁路道口等特殊道路的,应当向申办单位或车主告知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七、公章
    “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超限运输专用章(编号)”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