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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2007年09月29日 16:4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二、受理部门
    辖区交通大队或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
    三、审批单位
    视占道、挖掘的范围和时限不同分别由各区交通大队一级审批或各区交通大队及交通管理局两级审批:
    1、凡临街单位人行道挖掘施工,宽度1米以内的,长度200米以内的,由辖区大队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凡临街单位维修门面占用人行道宽度在1.5米以内或不超过人行道宽度二分之一,且占道时间不超过20天的,由辖区交通大队直接办理占道手续。
    2、超出第1条范围、时限的占道、挖掘道路施工,辖区大队初审报交通管理局审批。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属于交通大队审批的,大队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交通大队、交通管理局两级审批的,分别在5个和9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道路挖掘施工的,由申请人提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下达的工程中标书、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道路挖掘申请书、规划部门红线图副本、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措施意见书;
    (二)、申请道路占用的,由申请人提供占道申请书(房屋改建、扩建、改型须提供规划部门的红线图副本)。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交管局辖区交通大队或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申报。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勘查现场:
    1、属于交通大队审批的,由大队负责派专人到现场勘查;
    2、属于交通大队、交通管理局两级审批的,由秩序管理处与交通大队共同勘查现场。
   (四)、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占道挖掘施工手续。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秩序业务专用章”
    八、文书
    使用市局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