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现将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程序公示如下: 二、申办应提交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属单位的,提交申请单位介绍信 4、机动车所有人属个人的,提交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到车管所提出申请。 2、车辆管理所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工作人员将申请延缓报废车辆的相关资料登记、编号、录入微机查询。 4、工作人员将审批后的《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返回给车辆延缓报废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宣读《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所需时间告知笔录》。 5、申请人持《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到检测站检测(大车到沌口、小车到双墩)。 6、检测合格后,申请人将《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办理延缓报废申请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交车管所机动车业务大厅“牌证管理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此项许可收取车辆检测费用,详见《机动车各项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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