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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营运行为怎样处罚?
2005年05月11日 10:46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本市线路经营权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暂扣车辆,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交萱